胜大庄 台北总公司(台北地王 台北站前商圈)
 
胜大庄艺术品交易中心 台北总部贵宾室
 
胜大庄
艺术品交易中心 台北总部 贵宾室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交易特色

( 一 ) 凡不是原创艺术,不具备①笔墨灵动,②自成一家,③具时代精神;三大传世条件的书画作品,本中心绝不上网交易,以保护投资者投资效益,因为传世的原创艺术品方能有永恒的投资价值。

( 二 ) 天天网上全球交易,成交收到现金后卖家第二天可兑现!是艺术品快速变现,投资收藏家捡宝、捡便宜的最好平台。

( 三 ) 胜大庄以三十年艺术投资的成功经验与权威,为买家严格审核每件交易作品。解决中国艺术品投资三大难点:①真假难辨,②买到不传世作品,③变现缓慢困难;建立 安全、尊贵、便捷 之全球性交易平台,使不懂艺术的人都可做高报酬的中国艺术品投资 是我们努力的目标。

海外各国参与交易之艺术品存放于本中心香港分公司可自由入出境作品说明有(台)表示作品在台湾,出入境需按台湾文物保护法行之作品说明有(已售)表示作品已售出每项作品标有四种货币价格如汇率变动以当日人民币为准。

 

 
   

胜大庄艺术品交易中心 展厅一景
 

胜大庄艺术品交易中心 展厅一景
   

胜大庄艺术品交易中心 展厅一景
 
胜大庄艺术品交易中心 展厅一景

 

第二条 定价标准

本中心之定价标准:

( 一 )低于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和纽约、伦敦之国际拍卖行情。

( 二 )卖家急于变现,大幅度低于国际行情。

( 三 )作品稀有,质量远超过市面作品,定为沽价待询,开价最高者 卖家满意 即可成交!

     欢迎全球各国所有收藏家、艺术基金、投资家及同业 共襄盛举!

 

 

     

台北 胜大庄艺术品交易中心 贵宾云集
 
胜大庄艺术品交易中心 台北总部 贵宾室一景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制定依据是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 一 ) “本中心”系指台湾胜大庄文化企业集团所属“胜大庄艺术品交易中心”(包括胜大庄网站之:
中国传世名画全球交易中心  中国名瓷官窑全球交易中心  中国古董珍玩全球交易中心

本中心所在地:台湾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25号、27号  胜大庄总部  TEL:886-2-23891212(代表)  FAX:23891299

中国大陆代表处:北京亦庄新城远洋天著2期别墅区7号楼  TEL:010-66066999  FAX:010-66066888 
                                                              中国服务热线:
400-066-9599

( 二 ) “买方”指购买人参加本中心举办的交易活动,在本中心办理了必要手续,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艺术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买方包括购买人的代理人;

( 三 ) “卖方”系指委托人委托本中心交易本规则规定范围内交易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 四 ) “交易作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中心交易的物品,尤其指本中心网页上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 五 ) “交易成交日”系指在本中心举办的交易活动中,购买人付清货款之日;

( 六 ) “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网上公布之价额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中心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 七 ) “购买价款”系指购买人因购买交易作品而应支付的包括作品之价格、全部酬金。应由购买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购买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 八 ) “各项费用”系指本中心对交易品进行保险,制作、建设交易作品的网页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 九 ) “售价”系指在胜大庄网路交易平台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交易作品的准确售价。

 

第三条:规则适用范围

凡参加本中心组织的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胜大庄、卖方、买方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卖方、买方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约束,在本中心组织的交易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在本中心组织的交易活动中参与交易的购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参与交易,或者由代理人参与交易,无论是以在现场购买,还是任何其他方式购买,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中心交易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不予担保真伪及品质瑕疵

本中心对交易作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担保责任。购买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交易作品原物,并对自己所购买交易作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购买人在本中心的交易平台中参与购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购买人对其准备购买艺术作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对该交易作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购买人参与交易平台购买艺术作品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艺术作品的真伪及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特别提示

凡参加本中心交易的卖方、买方和其他相关各方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中心交易平台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关于卖方 — 委托人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中心交易其艺术作品时:

( 一 ) 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并与本中心签署委托交易合同;

( 二 ) 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中心签署委托交易合同。

( 三 ) 委托人与本中心签署委托交易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中心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示制作交易平台所需资料、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中心交易物品,应向本中心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 一 ) 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 二 ) 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三 ) 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中心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中心进行交易的作品,不可撤销地向本中心及购买人保证如下:

( 一 ) 其对该交易作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作品的交易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 包括著作权权益 ) ,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 )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交易作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中心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 三 )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交易作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中心及购人买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中心及购买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本中心的决定权

本中心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 一 )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交易作品做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 二 )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 三 ) 交易作品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展示、预约现场近距离鉴赏及其它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 四 ) 某作品是否适合本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 五 ) 交易日期、交易地点、交易条件及交易方式等事宜。

 

第十条:未进入交易平台的作品

委托人与本中心签署委托交易合同且将交易作品交付本中心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中心认为某交易作品不适合由本中心进行交易的,则委托人应自本中心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作品 ( 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 ) ,本中心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交易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作品之日解除。若委托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交易作品,则本中心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交易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交易合同解除后七日内仍未取走交易品,则本中心有权以本中心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交易作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中心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一条:交易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中心有权在实际交易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交易作品的交易活动:

( 一 ) 本中心对交易作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 二 ) 第三人对交易作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中心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交易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 三 )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 四 )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第十二条:委托人撤回交易作品

委托人在交易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中心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作品。但撤回作品时,若该作品已进入网络交易平台或其它广告宣传己开始,则应支付相当于该作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如尚未进入网络交易平台或任何其它广告宣传尚未开始,也需支付相当于该作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作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中心无关。

 

第十三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中心订立委托交易合同并将作品交付本中心后,所有作品将自动受保于本中心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中心与委托人在委托交易合同中确定的售价为准 ( 无售价的,以该作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交易售价的,以该作品原售价为准 )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中心对该作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作品由本中心组织交易,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四条:保险费

作品交付本中心后,除非委托人与本中心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售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险期间

如果交易作品成交,保险期限至成交日起第七日 ( 含成交日 ) 终止或购买人领取作品之日终止 ( 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 。如果交易作品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中心发出领回作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六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中心不需投保其作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 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 :

( 一 )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作品的毁损、灭失向本中心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 二 ) 赔偿本中心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作品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 三 )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作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七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銹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 ( 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对作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十八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中心为作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作品毁损、灭失,应根据台湾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中心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中心费用 ( 佣金除外 ) 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九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中心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中心按售价的百分之十五扣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尽管本中心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中心可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购买人收取酬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作品上网三个月后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中心向其收取未成交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成交手续费的标准为该作品售价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一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本中心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中心应自成交日起1天后将出售收益以新台币或美元方式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税项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本中心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本中心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三条:本中心有权决定

本中心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 ( 由委托人支付费用 ) 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 一 )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 二 ) 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作品;

( 三 )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购买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第二十四条:作品未能成交

如作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中心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取回该作品 ( 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 ,并向本中心支付未成交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本中心有权以参与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中心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作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交易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成交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交易该作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风险承担

未能成交的作品,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作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自本中心向委托人发出领回作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三十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作品之时(以先到者为准),未能成交作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委托人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中心协助其退回作品并经本中心同意,作品自离开本中心指定地点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中心无义务对作品在离开本中心指定地点后予以投保。 如委托人要求本中心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回其作品,一旦本中心将作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中心已退回该作品,同时应视为委托人已领取该作品。

 

第四章 关于买方—购买人

第二十六条:网络平台中交易作品的相关介绍

为便于购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中心组织的网络交易平台活动,本中心通过网络技术制作交易作品相关资料,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作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作品图录中的文字、售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购买人参考,不表明本中心对作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网页图片之不确定性

因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作品在网页上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作品用任何方式 ( 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裁体等 ) 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作品的任何担保。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购买人之审看责任

因专家立场不同、看法不同,本中心对作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购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作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购买某作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中心郑重建议,购买人在确认购买前,应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交易中心作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作品是否与本中心网络交易中心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符合,而不应依网络的交易资料、图片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中心之选择权

本中心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中心的交易活动,或在交易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条:异常情况处理

在交易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中心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交易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中心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一条:酬金及费用

购买人应支付本中心该交易作品售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购买人承认本中心可根据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三十二条:付款方式

购买人应当在交易当日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该作品 ( 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 。胜大庄老客户可将价款打入指定银行账号,本中心提供后续包装、运送、之代办服务。

 

第三十三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中心指定的货币支付,包括:新台币、美元、人民币、欧元。

 

第三十四条:所有权转移

购买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该作品的所有权。

 

第三十五条:风险转移

交易成功后,该交易作品的风险,于购买人领取所购作品的情形发生后,即由购买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包装及搬运

本中心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购买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果本中心工作人员应购买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作品,上述包装及处理仅视为本中心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均由购买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中心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 如购买人要求本中心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作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购买人负担),一旦本中心将作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中心已交付该作品,同时应视为购买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作品,此过程中的风险由购买人承担,除非购买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对于购买人指定或本中心向购买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部门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作品出境

根据《台湾文化资产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台湾的作品,本中心将在作品介绍中或在字画交易中心页面上予以说明;允许带出台湾的作品,购买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海外各国参与交易之艺术品存放于本中心香港分公司,可自由入出境,不在此限。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保密责任

本中心有义务为委托人、购买人保守秘密,并根据台湾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购买人和本中心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九条: 鉴定权

如果本中心认为需要,可以对作品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交易合同载明的作品的状况不符的,本中心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交易合同。

 

第四十条:著作权

本中心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中心交易的作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四十一条: 免除责任

本 中心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购买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在委托人或购买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中心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购 买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中心在向委托人或购买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 披露资料的一方。

 

第四十二条:通知

购 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本中心,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中心。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 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中心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中心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 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四十三条:可分割性

参加本中心交易的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本规则的约定确定。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规则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本规则和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第四十四条: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中心交易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可向台北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台湾法律。

 

第四十五条:使用文字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 20017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台湾胜大庄文化事业有限公司。